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模式,充分发挥学院和博士生导师在人才选拔及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是指申请人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是经过本人申请、专家推荐、导师及学院考核、学校审定等程序。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考核小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考核小组负责本学院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导师要求及考生申请条件
第五条经学校确认,当年具有“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博士生导师,并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六条学院每名博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每年限招1名“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申请人除须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往届、应届硕士毕业生。
(二)专业基础好,取得突出学术成果或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及以上发表与申请学科相关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获得专业相关学科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或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经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考核小组认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具有较强的英语能力,能够熟练查阅读英文文献。
(四)报考类别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即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第四章 选拔程序及考核内容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单位考核和部门审批四个阶段。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材料包括:
(1)报考导师签字同意的《长江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登记表》;
(2)个人陈述书及研究计划书。内容包括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经验、能力、成就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书》;
(3)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加盖原培养单位的公章。
(4)本科和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5)硕士学位论文及证明材料(往届生提交硕士论文摘要和结论部分或硕士论文研究主要内容介绍;应届生可提交摘要和开题报告);
(6)其学术科研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考生自愿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7) 推荐信。硕士生导师(往届生可由报考学科相关的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信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推荐信;
(8)《长江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政治审查表》。
(9) 申请人提交各项材料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30日,地点:湖北省荆州市长江大学农学院农科大楼3070,联系电话:0716-8066911。
(二)资格审查。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考核小组对申请人学术潜力、外语水平、科研材料、计划书、思想政治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上报研究生院。
(三)学院考核。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考核小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组织考核。考核包括英语水平考核、专业知识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
(1)外语水平考核
外语考核包括听力、口语、阅读能力测试,要求全面考察申请人员的外语听、说、读等的能力,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满分100分。
(2)专业知识考核
考核方式为笔试,满分为100分,重点考查学生对本学科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及综合运用能力。
(3)综合素质考核
专业综合素质考核以考察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为重点、博士期间研究计划与设想,满分为100分。
(4)考核成绩
考核成绩(满分100分)=英语水平考核成绩X30%+专业知识考核成绩X30%+综合素质考核成绩X40%。
(四)审批上报。学院将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加强“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信息公开,接受考生申诉。
(一)学院根据学校安排,制定本学院的“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二)申请人资格审查、考核结果,相关信息在学院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若考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即撤销相应结果,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公示、谁解释、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1~12月开展。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若与学校和教育部当年的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学校和教育部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长江大学农学院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农学院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