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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农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12-18 17:29:29    作者:     点击:


为适应国家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需要,吸引优秀博士生生源,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长江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学制、招生对象及条件

1、培养学制

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采取的学制为“1+4”(硕士研究生1年、博士研究生4年)、“2+3”(硕士研究生2年、博士研究生3年)、“3+3”(硕士研究生3年、博士研究生3年)三种模式。

2、招收对象及条件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凡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为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学术型一、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作为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对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心健康,无违纪记录,学习态度端正,学风正派。

(2)研究生入学时应具有学士学位,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潜质。

(3)英语六级425分及以上或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一篇中文核心及以上的学术论文(含在线)。

(4)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硕士阶段的课程学习,已修的硕士生学位课程专业基础及专业课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中期考核合格。

(5)现就读学科与申请攻读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应属于相同的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

(6)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组织管理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考核小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考核小组负责本学院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三、招生导师及招生计划

招收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师,并经学校确认具有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不含兼职博士生导师),并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四、选拔程序

博士研究生招生硕博连读选拔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单位考核和部门审批四个阶段。

1、个人申请。符合选拔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报考导师所在的招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材料包括:

(1)报考导师签字同意的《长江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登记表》;

(2)个人陈述书及研究计划书。内容包括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书》;

(3)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其学术科研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考生自愿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5) 推荐信。硕士生导师推荐信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推荐信。若硕士生导师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为同一导师,则需提供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推荐信和报考学科相关的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信。

(6)申请人提交各项材料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6日,地点:湖北省荆州市长江大学农学院农科大楼3070,联系电话:0716-8066911。

2、资格审查。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考核小组对申请人学术潜力、外语水平、科研材料、计划书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并上报研究生院。

3、学院考核。由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考核小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组织考核。重点考察申请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和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学术潜能和综合素质等。考核包括英语水平考核、专业知识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

(1)英语水平考核

外语考核包括听力、口语、阅读能力测试,要求全面考察申请人员的外语听、说、读等的能力,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满分100分。

(2)专业知识考核

考核方式为笔试,满分为100分,重点考查学生对本学科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及综合运用能力。

(3)综合素质考核

专业综合素质考核以考察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为重点、博士期间研究计划与设想,满分为100分。

(4)考核成绩

考核成绩(满分100分)=英语水平考核成绩X30%+专业知识考核成绩X30%+综合素质考核成绩X40%,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

(5)信息公开

经学院考核通过的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硕博连读推荐研究生报送研究生学院。

若考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提出申诉,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即撤销相应结果,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审批录取。研究生院对考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批后上报湖北省招办和教育部,录取检查合格后正式录取。

五、其它事项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有学术不端行为或有其它违反招生考试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学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实施办法若与学校和教育部当年的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学校和教育部公布的政策为准。

本办法由长江大学农学院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农学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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